(教高司函[200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根据2003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和管理情况,发现目前仍存在部分试点高校在未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继续违规招生的现象,为了切实做好现有校外学习中心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部教高[2002]8号文、教高厅[2003]2号、教高厅[2004]9号文的要求,各试点高校立即停止在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招生工作。
二、各试点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须于2004年6月30日前,就2003年10月31日前设立申报的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事宜再次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并按学习中心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审批工作。
三、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高厅[2003]2号文的精神和教高司[2003]173号文的要求,于2004年7月25日前对各试点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提出的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申请做出以下明确答复:(1)审批合格、同意设立,允许招生;(2)审批基本合格或需要进一步整改、暂停招生,原有学生名册允许进行备案,须再次审批;(3)审批不合格,停止招生,原有学生名册允许进行备案,待已有学生毕业后此校外学习中心撤销;(4)审批不合格,校外学习中心立即撤销,原有学生立即转移。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5日前将己了解并经过核实的2004年1月1日以后仍在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招生活动的试点高校情况(表格见附件一)报我部;各试点高校须于6月30日前将2004年1月1日以后仍在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招生活动的情况(表格见附件二)报我部。我部将根据教高[2002]8号文、教高厅[2004]9号文的精神,对2004年1月1日后仍在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招生活动的试点高校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不迟于7月30日前将现有校外学习中心的清理整顿和审批情况报我部,并及时在“中国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监管系统”中予以公布;各试点高校须于7月30日前将现有校外学习中心的清理整顿情况报我部,并及时在“中国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监管系统”中予以公布。
联系地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联系人:何猛,林松涛,电话:010-66096266,传真:010-66020758
电子信箱:dce@moe.edu.cn
附件:
1.2004年仍在未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招生活动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基本情况表
2.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2004年仍在未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招生活动的基本情况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